廊坊市装饰装修协会
廊坊市装饰装修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廊坊市装饰装修协会(下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廊坊市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材料销售、检验、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联接从事室内装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为设计师、消费者服务,维护会员合法利益,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建立行业内部自率体系,建立行业内、外部交流畅通的信息渠道,促进装饰装修事业在我市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廊坊市工经联,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廊坊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地址:廊坊市广阳西道3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行业服务和管理,提高本会所属组织和会员的装饰装修产业质量意识、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
(二) 全面及时了解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动态,为会员单位优先提供业务强、素质高的技术和行政人员;建立本地行业与外地行业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信息渠道,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
(三) 组织人员培训及咨询工作,通过网站、自办报纸和市内知名媒体推介会员单位,为会员单位进行、行业规则和人才品牌战略的辅导。指导企业进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化建设,提高行业科学管理水平。
(四)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发展政策、质量管理和市场管理办法,并参与组织实施。承办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制定行业守则,规范内部竞争。
(五) 推动横向联合,促进会员间、行业间技术经济合作,协调和协助解决会员间的市场开发、横向合作及竞争中的问题,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行业市场环境,提高企业活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协助协调会员与客户的争议。
(六) 发展与外地组织的联系,开展协会间的交流合作,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七) 组织行业质量评比活动,引导企业质量效益型道路。
(八) 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九) 配合有关部门承办装饰装修科研、开发等项目课题的论证。
(十) 编辑出版装饰装修技术刊物,及装饰装修信息资料,传播信息、交流经验、推广技术,发表优秀论文,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引导和促进装饰装修行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材料销售、检验、教育等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上述单位从业者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支持本会工作;
(二)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从事装修和检验的团体会员必须具有从业资质;
(四)个人会员必须有从事装修和检验的从业经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个人申请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专业培训证明。
(二)会员经本会理事会委托、本会秘书处或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进行会员注册登记。
(四)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管理,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与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优惠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指导;
(四)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遵守行业道德;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参加本协会活动,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如实反映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工作情况,提供本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修改、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点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章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装饰装修相关技术及产业政策;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落实;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理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全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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